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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檢測
歐盟于2011年7月1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正式公布新RoHS指令——2011/65/EU指令,該指令為原RoHS指令(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2002/95/EC)的修訂版,新指令將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
歐盟要求各成員國將新指令轉換成國內法,并從2013年1月2日起開始實施。原指令2002/95/EC自2013年1月3日起廢止。
新版RoHS指令(2011/65/EU)目前限制的有害物質仍維持六項,限值也與原版本相同。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HBCDD、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被認為會增加人體健康與環境風險,應列為優先評估物質,建議歐盟委員會應優先調查及評估: HBCDD(六溴環十二烷), DEH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BB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
WEEE指令2002/96/EC
WEEE指令是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簡稱。
核心內容:2005年8月13日起,歐盟市場上流通的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商必須在法律上承擔起支付報廢產品回收費用的責任,同時歐盟各成員國有義務制定自己的電子電氣產品回收計劃,建立相關配套回收設施,使電子電氣產品的最終用戶能夠方便并且免費處理報廢設備。
測試項目:
根據指令中第4、6、7和11條款要求,進行產品拆解程序建立和回收比例評估服務。
WEEE指令案適用于以下電子電氣產品:信息技術和遠程通訊設備,休閑和運動設備,用戶設備,電氣和電子工具(大型靜態工業工具除外),玩具、大型家用器具,醫用設備(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產品除外),監測和控制器械,照明設備,小型家用器具,自動售貨機。
本指令案將在不違背歐盟關于安全的健康要求的法律和歐盟關于廢物管理的特殊法規的前提下適用。與保護歐盟成員國重要的安全利益相關的設備、軍需品、武器的戰爭物資不適作本指令。
“電子電氣設備”(WEEE)指的是屬于正常工作需要依賴電流或者電磁場的設備和實現這些電流與磁場的產生、設計使用電壓為直流電不超過1500V、交流電不超過1000V的、傳遞和測量的設備。“電子電氣廢棄物”(WEEE)指的是按照歐盟第75/442/EEC號指令第一條(a)款定義確定為廢棄物的電子或者電氣設備,包括在產品拋棄作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部件、成分和消耗件。
REACH檢測
高度關注物質(SVHC):
根據REACH法規57條,具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危險特性,而引起高度關注的物質,包括以下幾大類:
a)按照歐盟指令67/548/EEC被分類為1類及2類的致癌物質、致畸變物質和生殖毒性物質。該指令將于近期被歐盟1272/2008/EC(《化學物質及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及包裝》,即CLP法規)取代,在新法規中分類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質。
b)按照REACH法規附件XⅢ確定的持久、生物累積、有毒物質(PBT)和強持久強生物累積物質(vPvB)。
c)其它有實際案例證明對人類及環境有嚴重危害影響的物質(如內分泌干擾素)
REACH附件17法規中限制物質測試
自2009年6月1日起歐盟危險物質指令(76/769/EEC)正式廢止,以歐盟新化學品法案(REACH)之附錄17取代,歐洲議會并于2009年6月22日公布(EC)No.552/2009,其內容主要有:苯,甲苯,石棉纖維,6P,偶氮,PAHS,PFOS等;相關產品制造商必須注意并符合該限制內容,如違反規定將面臨禁止販賣或下架回收之處分。
PoHS檢測
PoHS,英文全稱為Prohibition on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Consumer Products,中文譯為《消費性產品中禁用特定有害物質》。2007年6月8日,挪威通報WTO,提出“消費性產品中禁用某些危險化學物質”的要求。挪威污染管制局從2007年5月起開始收集針對初期提議的18項有害物質的咨詢建議,而整理超過100個咨詢意見后所作出的調整如下:有害物質從18項減為10項,即PoHS法規。
管控范圍:
這一新標準覆蓋范圍比RoHS更大.它涵蓋了幾乎所有消費品(只有少數例外).
它包括的產品類別除電子電氣類消費品外,還包括衣服、箱包、建筑、玩具等.
該規定不適用于食品、食品包裝、化肥、醫療設備和香煙,以及運輸工具、運輸工具上的固定裝置、輪胎和類似運輸工具配件.
鹵素
化學周期表中的第 ⅦA 族元素包括氟(F)、氯(Cl)、溴(Br)、碘(I)、砹(At),合稱鹵素。其中砹(At)為放射性元素,在產品中幾乎不存在,因此,通常的鹵素是指氟(F)、氯(Cl)、溴(Br)、碘(I)四種元素。
鹵素的應用
目前應用于產品中的鹵素化合物主要為阻燃劑,如PBB,PBDE,TBBP-A,PCB,六溴十二烷,三溴苯酚,短鏈氯化石蠟;用于做冷凍劑、隔熱材料的臭氧破壞物質,如CFCs、HCFCs、HFCs等,及滅火劑、清潔劑、農藥殺蟲劑、漂白劑、羊毛脫脂劑等。
歐盟電池指令(2006/66/EC)
1. 電池中汞(Hg)、鎘(Cd)、鉛(Pb)元素的使用受到高度關注:
- 紐扣電池中汞(Hg)的含量不超過2%,其他電池中汞(Hg)不超過0.0005%;
- 電池中鎘(Cd)的含量不超過0.002%;
- 上述限量要求不適用于以下四類用途的電池:報警或應急系統(含應急燈)中的電池;醫療設備中使用的電池;無繩電動工具中的電池(直到2010年9月再重新評估該豁免項); 用于軍事、國家安全或將被發射入太空的專用電池。
2. 電池的標識
- 表明電池需分類回收的帶叉垃圾桶標志;
- 汞(Hg)的含量超過0.0005%、鎘(Cd)的含量超過0.002%以及鉛(Pb)的含量超過0.004%的電池需在垃圾桶標志下方注明對應元素符號及其含量;
- 電池類型、安全的安裝及拆解方法說明。
3. 電池回收
- 回收前處理最少包括去掉電池中所含有的任何液體或酸性物質 ;
- 回收率需滿足要求:65%--鉛酸廢電池;75%--鎳鎘廢電池;50%--其他廢舊電池;
注:電池類產品如果符合了電池指令,則不需重復符合RoHS指令(附圖:電池垃圾桶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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